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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建設工程律師:從承包人角度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讀(二十七)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和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司法解釋。下文將從通用合同條款“6.2-6.3”部分從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讀,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議。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本條款的約定內容也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承包人應嚴格遵守。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做好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也是承包人應盡的社會義務。承包人在施工時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的措施。對于可能引起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的施工作業要提前做好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作為污染者,應對其引起的環境污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導致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此產生的周邊群眾不滿等群體事件,承包人和發包人都應高度重視,積極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因此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全面考慮環境保護可能發生的費用,因為合同一經簽訂,就視為承包人已經認識到了保護環境可能面臨的所有風險,除非按照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導致承包人保護環境的費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護環境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要求發包人進行補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承包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須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針對相關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和需要,歡迎聯系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無錫建設工程律師(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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