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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研究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從承包人角度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讀(二十五)

                                          來源:無錫律師事務所 作者:葛云 時間:2020-09-30 14:02:50 閱讀數: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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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和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司法解釋。下文將從通用合同條款“6.1.46.1.6”部分從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讀,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議。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61日)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針對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相關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和需要,歡迎聯系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無錫建設工程律師(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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