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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建設工程律師:從承包人角度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讀(二十四)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和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司法解釋。下文將從通用合同條款“6.1.4至6.1.6”部分從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讀,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議。
6.1.4 治安保衛:
發包人是工程所有權人,因此應承擔在施工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承包人為輔。
除專用條款6.1.4“關于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和“關于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文明施工都有特殊要求,尤其是施工過程中要防噪、防塵、防光照污染,對重點區域要求進行特殊管理)應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在專用條款6.1.5予以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1、根據住建部、財政部共同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2013年7月1日》規定,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 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在本合同協議書簽約合同價中單列出來。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對此承包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承包人應保留相關證據)。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3、除專用合同條款6.1.6“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另有約定外(根據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及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措施費預付比例的最低標準分別是50%和30%),發包人應在開工后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0.2.2規定,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4、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2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63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根據《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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