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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從承包人角度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讀(二十二)

                                          來源:無錫律師事務所 作者:葛云 時間:2020-08-26 15:45:33 閱讀數: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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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建設工程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和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對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司法解釋。下文將從通用合同條款“5.35.5”部分從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讀,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議。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承包人在工程隱蔽部位施工完成后,通知隱蔽驗收前,應先進行自檢,確定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 檢查程序:

                                          1、對應于專用條款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如未約定,則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檢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2、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3、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對應于專用條款5.3.2“監理人應提前n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長不得超過n小時”,如未約定,則監理人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順延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又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5.3.3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隱蔽工程覆蓋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檢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合同法》第278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對于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首先要查明不合格的原因,是發包人原因造成,還是承包人原因造成,還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造成,還是勘察、設計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再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形下,都有義務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和發包人在發現質量問題后,都應該及時進行補救,不應消極對待,放任損失的擴大,否則要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

                                          1、拒絕接受;

                                          2、拒絕支付工程款;

                                          3、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因此承包人應高度重視工程的施工質量,避免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279條、第281條、《建筑法》第80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對質量不合格工程都有相應的規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應負責返修,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確定)執行。

                                           

                                          針對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相關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和需要,歡迎聯系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無錫建設工程律師(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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