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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專利代理律師:新冠疫苗與醫藥用途專利

                                          來源:無錫律師事務所 作者:王學鑫 時間:2021-03-02 11:22:16 閱讀數:2257
                                          法律咨詢熱線: 18014190572 立即咨詢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反復,世界各國的疫苗紛紛獲批上市。新冠治療藥物瑞德西韋是由美國美國吉利德科技公司研發,在疫情爆發之初,武漢病毒所以最快速度“搶注”瑞德西韋藥物用途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度飽受爭議,瑞德西韋的療效會很大程度上影響該專利的授權與否。無錫專利代理律師:今天本文將帶領讀者了解醫藥用途發明專利。

                                           


                                          一、 什么是醫藥用途專利

                                          在專利領域,將用于治療疾病的某種已知物質或者組合物用于治療某種疾病稱為醫藥用途發明。

                                          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是用于診斷或治療疾病,則因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它們用于制造藥品,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

                                           

                                          二、 醫藥用途專利的授予條件

                                          對于涉及化學產品的醫藥用途發明,需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充分公開等要求。

                                          【新穎性的規定】

                                          01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

                                          0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

                                          03新用途是否屬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

                                          04給藥對象、給藥方式、途徑、用量及時間間隔等與使用有關的特征是否對制藥過程具有限定作用。

                                          【創造性的規定】

                                          01對于新的化學產品,如果該用途不能從結構或者組成相似的已知產品預見到,可認為這種新產品的用途發明有創造性。

                                          02對于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如果該新用途不能從產品本身的結構、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該產品的現有用途顯而易見地得出或者預見到,而是利用了產品新發現的性質,并用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可認為這處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有創造性。

                                           

                                          三、 現有醫藥用途專利權利要求的缺陷

                                          目前,醫藥用途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形式均是“以用途限定的產品制備方法權利要求”,這類權利要求通常被稱為瑞士型權利要求。以吉利德公司的專利申請“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為例,其權利要求73是將化合物用于治療人類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藥物中的用途。



                                          瑞士型權利要求是制藥方法的權利要求,而醫療新用途發明的核心一般不涉及制藥方法,由于醫療新用途發明本身就是針對的“已知的物質”,因而其制備方法應當是現有技術。

                                          另外,對于醫療新用途發明,其為權利要求帶來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實質就是“診斷或治療疾病Y”的用途,這一用途是無法在藥物制備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實際上,瑞士型權利要求只是一種人為的權利要求撰寫技巧,從而避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的障礙。

                                           

                                          四、 除了“瑞得西韋”,還有哪些新用途專利?

                                          201510月,我國藥學家屠呦呦因創制新型抗瘧藥青蒿素和雙氫青蒿素的貢獻,獲得2015年年度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隨著深入研究發現,青蒿素類化合物還具有多種不同的新用途,如抗腫瘤、防治神經性疾病等,一系列關于青蒿素類化合物新用途的專利得以申請。如,由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申請的“用于制備治療急性白血病的藥物”的用途專利。




                                          【律師總結】

                                          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系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中一類特殊的權利要求。

                                          為了保護發明人對現有技術的創新性貢獻,實現專利法保護創新、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宗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允許將那些發明實質在于藥物新用途的發明創造,撰寫成制藥方法類型的權利要求來獲得專利權,其實質上是針對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創造所作的特別規定。

                                           

                                          【律師提醒】

                                          企業不僅可從自身擁有知識產權的藥品深入研究發現新的用途,同樣可自由的對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已知藥品進行新用途的研發,并對由此產生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加以保護,擴大和完善自身專利布局。

                                           

                                          針對相關醫藥用途專利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和需要,歡迎聯系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無錫專利代理律師(18014190572)!

                                          相關標簽: 無錫民事訴訟律師 , 無錫企業法律顧問 , 無錫知識產權律師 , 新冠肺炎疫情 , 無錫雙證律師事務所 , 無錫專利代理律師 , 新冠疫苗 , 醫藥用途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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