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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點新聞

                                          無錫律師解析百萬車主128元購得假包?“知假買假”可還行?

                                          來源:無錫律師事務所 作者:殷郁蘭 時間:2021-04-21 13:45:13 閱讀數:2172
                                          法律咨詢熱線: 18014190572 立即咨詢

                                          李先生在網上花128元買了個包,用了一個多月后懷疑是某奢侈品牌假貨。于是聯系賣家想要退貨,賣家以超出“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于是李先生聯系了浙江電視臺“1818黃金眼”欄目組,于是我們看到了這篇報道。

                                           

                                           

                                          看到李先生的百萬級路虎,記者有點好奇。

                                           

                                          記者靈魂發問:“我冒昧地問一句,您是職業打假的嗎?”

                                          李先生:“我不算職業打假的?!?/span>

                                          記者:“不算什么意思?”

                                          李先生:“我不是職業打假的?!?/span>

                                           

                                          真實案例

                                           

                                          筆者看到這里忍俊不禁。此次維權并未結束,故筆者也不好直接下結論路虎車主李先生是否是職業打假人。但筆者由此聯想到曾經承辦過的一個案件,常某訴無錫A公司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一案,筆者代理被告A公司。

                                          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退還購物款3080元,三倍賠償9240元,合計12320元。

                                           

                                          事實和理由:20182月,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名為X旗艦店購買一個耳機,其收到耳機后發現耳機上未有合格證,但包裝盒上印有CE認證標志,隨后其聯系被告要求被告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被告明確回復其不能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認證證書,其認為被告構成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

                                           

                                          接到這個案件時,筆者首先檢索了裁判文書網,查詢到原告有大量的類似案件。原告“消費者”身份存疑。

                                           

                                          其次,筆者想到,原告在通過平臺購買商品時一定與平臺“簽署”過相關協議,可以從該協議中找到有利條款。

                                           

                                          于是,筆者模擬注冊平臺用戶過程,發現在注冊成為淘寶用戶時,網絡平臺彈出框提示要求注冊人審慎閱讀、充分理解《淘寶平臺服務協議》,提示該平臺服務協議包括“與您約定法律適用和管轄條款”并以粗體下劃線予以標識。協議第十條約定:【管轄】“您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由淘寶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筆者提出管轄權異議,順利的將本案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也許是轉移管轄法院之后,原告考慮到了“打假”成本,正式開庭時原告缺席,本案按撤訴處理。此次代理就算成功了。不過即便原告到庭,筆者也有信心令其敗訴。

                                           

                                          律師觀點

                                           

                                          其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原告已經有多起類似案件,其購買商品的行為不是為了日常消費需要,而是以獲得民事賠償為牟利目的,其不屬于消費者,不適用該法。

                                           

                                          其二,被告并未對原告構成欺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span>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未放置合格證及冒用CE標志,原告更沒有證據證明其系因被告何種行為導致錯誤認識而進行購買。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甚至出現“打假集團”。但究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公共利益。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

                                           

                                          職業打假人所追逐的利益,不具有需要用法律保護的正當性,是依賴法條的字面含義而形成的“寄生在法條上的利益”。

                                           

                                          此種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的寄生利益不應為法律所支持。


                                          如果有疑問或者需要歡迎聯系我們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400686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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