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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追索
贏了官司,輸了執行,尤其是面臨被執行人轉移了財產的時候,對當事人來講既痛苦又無奈。
“明明有房產,為什么執行不到呢?律師能不能幫幫我?”2020年2月,陳某拿著兩份勝訴判決和兩份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找到昶興律師事務所執行團隊尋求幫助。這一天,他沒有支付一分錢,但是接下來的7個月,他經歷一年多的執行失敗的格局,一步一步得到了徹底逆轉。
昶興執行團隊梳理了一下案情
第一個案件
2018年6月陳某向被執行人起訴,
2018年9月一審勝訴
2018年9月被執行人夫婦協議離婚,
2018年10月辦理產權贈與轉移手續
2018年11月二審維持
2019年2月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8月無可執行財產,終本執行
第二個案件
2019年1月陳某被執行人起訴,要求解除2009年起簽訂的租房協議并且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費
2019年6月一審勝訴
2019年10月二審維持
2019年10月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5月無可執行財產,終本執行
“假離婚,轉移財產!”經典的配方,熟悉的味道!第一個案件中,原告一審勝訴后,被告也就是被執行人立即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
昶興律師認為:他兩次執行之所以失敗,是因為他不能給執行局提供房屋的具體位置!昶興律師斷定:首先必須找到這套房子具體位置,才有重新開啟執行的可能!由于這種類型的案件昶興執行團隊經驗非常豐富,于是昶興律師接收了當事人的委托。
查找執行財產,分秒必爭,昶興律師迅速出擊。
第一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
但是一般來講,去不動產中心的時候,被告已經把房子過戶給前妻一年多了,不動產中心不會把已經不在當事人名下的房產信息給律師。
第二步:查閱被執行人相關的全部案卷
昶興律師認真查閱了被執行人相關的所有案卷300多頁,驚喜地發現,原來陳某在2017年就起訴過被執行人,并且保全過被執行人離婚前的房產。但是由于當年被執行人的股票足夠償付,所以當年并沒有執行這套房產。但是通過這次閱卷,被執行人的房產位置終于曝光!
房產找到之后,接下來著手開啟執行程序。
昶興律師執行團隊經過充分的討論和反復推敲,制定了三套方案。
方案一:先追加被告前妻為被執行人
方案二:要求法院按拒執罪移交公安
方案三: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方案一和方案二,昶興律師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申請,但是均遭到了法官的口頭拒絕,這里我們先不去評論法官的行為,但是跟法官死磕并不是明智之舉,所以昶興律師并沒有繼續采取救濟措施。介于方案三方案的成功率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勝訴之后還可以讓被告,也就是被執行人承擔律師費。陳某最終采納了昶興律師的建議:采取方案三,打撤銷權之訴!
提示:打官司就是打仗,對結果有一個正確的預估,才能制定出正確的作戰計劃。一個好的律師往往對勝率的評估精準,對方案的設計非常完善。這樣才能幫當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時間精力來獲取最大的效益。
案件結果
有時候很不能理解老賴的心態,寧愿花時間、花金錢請律師一直打官司,也要逃避執行。由于被告也請了兩名律師應訴,經過兩場激烈的庭審,終于昶興執行團隊幫當事人贏得了這場撤銷權之訴,假離婚轉移的財產被恢復,律師費的大部分由被告/被執行人承擔!2020年國慶節前夕,當事人委托到拿到勝訴判決。此時距離當事人回款只有一步之遙。
這個案件只是昶興律師事務所執行團隊辦理的眾多執行案件當中的一個小案件。案件不分大小,依然可以做精做細,這得益于專業化分工、118步的辦案標準,以及先進的大數據財產線索查詢體系。先回款、后付費!讓當事人沒有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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