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最新業績
推薦律師
推薦文章
刑事辯護
妨害公務罪,和警察追趕、對峙,不起訴!
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暴力威脅的公務是合法的程序正當的公務;此處的“合法”,不僅實質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對違法行為予以阻礙的,就算有警察追趕、對峙這種看似很嚴重的行為,也不能成立本罪。以下分析昶興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妨礙公務罪不起訴的的經典案例。
一、案情簡介:
王某(系飯店廚師)看到執勤交警準備對其老板張某(系飯店老板)停在馬路邊上的汽車貼罰單,就走過去和交警交涉,并告訴交警已經打電話給老板了,老板一分鐘后就過來挪車。交警不予理會,警告王某不要阻礙交警執法,繼續對違章車輛進行拍照取證;于是王某站在汽車前面擋住汽車牌照,不讓交警拍照取證。
交警警告王某離開,不要干擾正常執法;王某繼續站在汽車前面,和交警交涉。之后交警對王某進行強制傳喚,王某不從,交警就對著王某的眼睛噴辣椒水,并使用警棍試圖將王某控制,王某奮力掙脫,向其工作的飯店跑去。交警對其追趕,多次使用警棍追打王某,最終在飯店門口將王某按倒在地;王某又奮力掙脫,跑向飯店吧臺,拿起一把菜刀對交警揮舞,后來在眾人的勸說下,王某放下菜刀,被交警帶回交警大隊。之后,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二、辦案思路:
當事人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屬非常著急,希望將案件轉化為治安案件。經過多方對比委托昶興律師事務所辦理此案,昶興指派田宗翰作為承辦律師。承辦律師知道,妨害公務罪屬于近年來重點打擊的犯罪領域,很多情節輕微的案件最后的結果都是判實刑;經承辦律師案例檢索,該類型案件在案發地南京地區最終判決緩刑的案件不是太多;該案件的承辦機關就是交警大隊,所以撤銷刑事立案根本不可能;只有先申請取保,等到審判階段,再爭取緩刑。另外,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審查起訴,如果想要得到無罪的處理,最好是在審查起訴這個環節多做工作,爭取說服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和家屬耐心溝通后,家屬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辦理思路。之后,當事人王某很快被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三、辦理過程:
當案件被移送到檢察院后,承辦律師及時閱卷,認真了解案情后向檢察院提交了第一份法律意見書:
請求調取本案交警在事發過程中使用執法記錄儀所拍攝的錄像。
《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公交管[2013]460號)第五條規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第八條規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交通警察的;…
根據上述規定,涉案交警在本案中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對案件的全部經過進行執法錄像。另外,通過查閱卷宗,犯罪嫌疑人王某對案件事實的供述與受害人(涉案交警)及證人(輔警)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顯著不同,因此該錄像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及對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認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辯護律師在查閱卷宗時并沒有看到有關執法記錄儀的記載。而如果交警沒有打開執法記錄儀對全程進行錄音錄像,那么交警的執法行為就不符合法定形式,妨害公務罪中的妨害行為一定是合法的公務,是合乎法定程序、法定規范的執法活動。所以本案中交警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全程打開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至關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要求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本案交警使用執法記錄儀拍攝的執法錄像。
檢察院收到第一份法律意見書后,辯護律師又和檢察官進行了多次溝通,之后,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待案件重新移送到檢察院后,辯護律師經過查閱卷宗,發現交警并沒有對執法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結合案件卷宗的相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又提交了第二份法律意見書:
1、本案系輕微行政違法所引起的案件,沒有強制傳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交警濫用行政執法權,違法施行強制傳喚措施,施行公務的前提不合法。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公通字[2008]58號)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規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犯罪嫌疑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犯罪嫌疑人。第八條規定:糾正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第十一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王某看到交警準備貼罰單時,與交警進行溝通,希望交警等一分鐘,因為其已通知車主很快就把車挪走;王某此時的舉動是在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和辯解,在這個過程中,交警卻沒有按照《規范》的要求,先使用文明用語向王某進行耐心解釋,而是使用生硬的語氣對王某進行呵斥,并將王某一把推開,沒有進行文明執法。在對王某進行強制傳喚前,沒有按照《規范》的要求先告知王某應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一)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拖移機動車;(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五)收繳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另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傳喚)應當由法律規定。
所以,交警對王某進行強制傳喚的法律依據只能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在交警對王某進行傳喚之前,王某并沒有攻擊性的舉動及過激的言語,其行為并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僅構成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關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的處罰原則。而交警在沒有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文明規范執法的前提下,違法違規對王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濫用執法權,具有重大過錯。另外,在王某和交警進行陳述申辯的時候,輔警已經完成了對違停車輛的貼罰單及拍照取證過程,此時,也已經不具有強制傳喚的必要性及緊迫性。
2、交警在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強制傳喚的過程中,對王某隨意噴射辣椒水,濫用警用器械,使用警棍擊打王某頭部,存在嚴重的暴力執法行為,本案施行公務的過程不合法。
“警用防暴辣椒水噴射器”,是近年來各地陸續配備警察的一種新式武器,其噴射范圍為6米以內,可引起眼、鼻及皮膚刺痛,強烈催淚、催咳并導致暫時性技能障礙,喪失抵抗能力半小時之久。顯然,警用辣椒水應屬于“警械”的范疇,警察使用它時應該嚴格遵守關于使用警械的法律規范。
《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毒焓褂镁岛臀淦鳁l例》第七條規定了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八種情形;同時,該條例還明確規定,警察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得出,交警只有在面臨違法者暴力阻礙執行職務,直接襲擊警察或行人,使其面臨人身傷害或嚴重破壞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時,才能使用辣椒水噴射,將違法者制服,使其喪失反抗能力。
本案中,王某面對交警的強制暴力只是掙脫,并沒有主動攻擊交警,其一直處于逃避的狀態。而反觀交警的舉動,不僅濫用警用器械,對犯罪嫌疑人多次噴射辣椒水,還不斷的使用警棍擊打犯罪嫌疑人王某的頭部。交警的執法活動不僅嚴重違反了行政執法行為的比例原則,同時對王某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交警的強制傳喚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王某的逃避掙脫并不屬于妨害正常公務的行為。
3、王某面對交警的持續暴力追擊,最后拿起菜刀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衛,不能認定是暴力威脅的舉動,最后其主動放下菜刀的行為,具有自動中止性。
交警及輔警不斷的對王某進行擊打,并多次對著王某的眼睛噴射辣椒水,從門外一直追打至店里。在店里面靠近門口的位置,輔警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放倒在地,交警繼續使用警棍對王某進行擊打,并繼續向其噴射辣椒水。此時,王某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了嚴重威脅,王某跑向吧臺躲避,情急之下才拿起了菜刀,其本意只是不想讓交警靠近,并沒有用刀攻擊交警,只是希望交警停止對其持續的暴力擊打。另外,吧臺三面環繞,也不具備主動攻擊的客觀地理環境。
綜合王某拿刀的時機、拿刀后沒有攻擊的表現,以及拿刀時的地理位置,應該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起菜刀是為了自衛。最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將菜刀主動放到吧臺,其行為具有自動中止性,不僅降低了風險,也間接證明了其最初拿刀的意圖只是自衛。
綜上,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符合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王某做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四、辦案結果:
王某最終收到了檢察院的法定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王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五、辦案心得:
在本案中,王某只有最后的拿起菜刀的舉動看似具有暴力的威脅,如果將王某最后拿刀行為認定是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威脅行為的話,那么,在王某拿刀之前所遭受的來自交警的持續暴力追擊,就會被評價為正當合法的公務,這顯然是說不通的,無法使社會一般人所能接受的。況且,行政執法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政機關的公務活動必須要做到程序正當性,執法人員未能按照法定形式施行公務,將不能滿足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
立即體驗
勝訴方案免費送微信公眾號
手機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