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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故意殺人罪系剝奪他人生命的惡性暴力犯罪,一旦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重傷,被告人面臨的將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尤其是當檢方的量刑建議在10年以上時,辯護律師想要辯護到10年,無疑是難上加難!但是刑事律師辦理的不僅是案件,更是一個人的人生,這樣一份重任在肩,所以哪怕有一線希望也要創造奇跡。下面分享的案例,就是無錫刑事辯護律師方來紅律師主辦的,挑戰了一個高難度的,故意殺人罪刑事辯護經典案例。
【基本案情】童某與宋某2018年7月一起工作時認識,后兩人產生感情。2018年9月宋某到天津某中心工作,童某多次到天津找宋某,表示想和其結婚,均被拒絕。后宋某斷絕和童某的聯系,并不再和其見面。但童某不肯放棄,2019年3月6日7時許,童某將宋某宿舍的門鎖撬開,進入宿舍內,將正在宿舍內睡覺的宋某驚醒,宋某呼喊救命,童某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朝宋某腹部、背部等部位捅刺,致宋某受傷昏迷,后經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宋某同事桑某聽到宋某呼救后,趕到現場阻止童某,看到童某持刀反抗后退出宿舍,后童某見宋某昏迷,持刀自殺,后經搶救恢復健康。經鑒定,宋某失血性休克(中度)情況、膈肌破裂情況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桑某輕微傷。
童某委托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方來紅律師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
【公訴意見】被告人童某故意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量刑建議】被告人童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童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未遂的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
【辯護意見】
昶興律師事務所方來紅律師經過看守所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童某,反復閱卷推敲證據細節和矛盾點,與公檢法機關積極溝通,制定了以下辯護策略。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童某實施并導致宋某重傷結果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更為妥當。
界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本案被告人童某對受害人宋某并無殺人的故意,表現為:
(1)被告人童某與受害人宋某系戀愛關系,無重大矛盾,案發原因不足以產生殺人動機。
雙方因感情糾葛,繼而被害人宋某對被告人童某避而不見,直至被告人童某找尋至受害人宋某于天津的租住宿舍。故兩人間的糾紛僅限于發生口角,絕不會產生殺人的念頭。同時,被告人童小二也在供述中稱其帶刀進入受害人宋某的宿舍也只是想嚇唬嚇唬,并無具有殺人的意圖。受害人宋某的詢問筆錄 “前面有兩次他找我來手里面還拿著刀?!?/span>
(2)作案工具的殺傷力有限。
超市副店長馬某某詢問筆錄:超市銷售刀具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廚房使用菜刀和一些較長的兩邊開刃的刀具,還有一部分是小水果刀。
被告人童某購買的是水果刀(小師傅牌旅游廚刀,型號LY-05),全長25厘米,其刀刃長度為13厘米左右,且該刀具并無血槽、也非彈簧刀,更非管制刀具范疇。故該刀具本身的人身危險性較小,除以人體致命部位為目標進行直接“捅、刺”外,一般不會危及人的生命。
(3)傷害行為存在節制,并主動停止傷害行為。
被告人童某實施傷害行為前,雙方曾有過言語交流,童某的言語并未對受害人造成殺害的威脅。當時宿舍房間內只有童某和宋某,從雙方的身體條件來看,若被告人童某具有殺害宋某的犯罪故意,此時童某完全可以直接實施暴力殺害行為,而不是選擇先扎宋某的后背兩刀并讓對方發出求救聲音。
根據公安機關訊問筆錄,被告人童某在掙脫后面拽他的人后,其他人都跑了,“我把門關上,想繼續扎宋某,看見她流了很多血,我下不去手了,不忍心再扎了”。此時,該宿舍房間內第二次出現只有兩人在場的情形,若童某具有殺害的故意,此時童某仍可直接繼續實施殺害行為,但童某主動停止自己能夠進一步傷害宋某的犯罪行為,而是用刀扎向自己的心臟。
故上述事實與童某存在故意殺人的主觀意圖是相違背的。
(4)未發生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
依據天津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受害人宋某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受害人桑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故被告人童某并未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span>
二、 被告人有下列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
(1)本案系男女感情糾葛、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與其他嚴重暴力類刑事案件有著本質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三條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寬的政策要求第22款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2)被告人童某具有坦白情節。
其筆錄多次提到“我認罪,不管是傷害還是殺人我都認,但我不想殺她?!彼B捅自己胸口幾刀都不清楚,第一次筆錄說兩刀,第二次說三刀,剛才庭審中問他,他說三刀,而主治醫生筆錄證明是他捅了自己胸口四刀,這說明他當時處于一種混亂狀態,而不是刻意回避,還原自己當時的這種混亂狀態也是一種如實供述,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三)款之規定,依法從輕處理。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
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其認罪態度好、有悔罪的誠意,其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小。
(4)被告人童某及其家屬愿主動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將本案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童某家庭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但案發后,盡其所能為受害人墊付了部分醫藥費,案發后,童某委托律師通知家屬盡量賠償受害人,其家屬到處籌款,賠付受害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23款之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告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綜上,希望法庭充分考慮本案的犯罪動機、手段、場所及造成的后果等各種犯罪情節,充分考慮被告人童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童某從輕處罰,建議量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給這位認罪悔罪的年輕人一個改過自行的機會,給這個雪上加霜的貧困家庭一線希望。
注:在審理過程中,童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宋某、桑某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賠償了兩人全部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法院判決】
節錄: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童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童某的行為雖為臨時起意,但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持刀捅刺被害人多個要害部位的行為,足以認定被告人童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成立。辯護人提出的童某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二、被告人犯罪所以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辦案小結】
實務中,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法院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
本案法院雖未定故意傷害罪,但采納了“臨時起意”的辯護觀點(與蓄謀殺人相比,臨時起意的主觀惡性要輕)以及其他多個從輕處罰,在10年以下量刑的辯護意見,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這也是一種平衡,達到了預期的辯護效果,也給了當事人一個大大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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